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结构检测和检测结果的评价方法,使其技术先进,数据准确,提高检测结果的可比性,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各类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
1.0.3 古建筑和受到特殊腐蚀影响的结构或构件,可参照本标准的基本原则进行检测。
1.0.4 建筑结构的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对于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筑,应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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